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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差员工的住宿补贴、交通补贴、餐费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024-03-22 王柯团队
  前几日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员工出差的费用凭票报销后,公司再按每次出差天数给予出差员工住宿补贴、交通补贴、餐费补贴,请问这些补贴是否属于国税发〔1994〕89号文里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这些补贴是否需要纳入出差员工的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虽然给员工发的各类补贴是否交个税已经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也是个经久不衰的问题,时不时就会有人来咨询,今天,我就把这几个补贴统一给大家梳理一遍,大家可以收藏+转发哦~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案例中纳税人提到的国税发〔1994〕89号文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显然,案例中的纳税人对第4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有疑问。
  
  正常情况下,我们出差发生的费用大概包括这几类
  
  1. 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火车票、机票或租车费用;
  
  2. 市内的交通费:出租车、公交车、地铁、网约车;
  
  3. 住宿费
  
  4. 餐饮费
  
  上述费用基本都是可以取得发票的,过于零星的例如2块钱坐公交车、3块钱坐地铁、5块钱吃个路边摊早餐这种,可能有员工会觉得麻烦就不会特地去索取发票了。所以,有些企业针对这种情况,以及为补偿员工不辞辛劳、千里奔波的辛苦,会额外提供差旅费津贴。
  
  对于可以取得发票的差旅费,实报实销,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这一点毋庸置疑;
  
  对于实报实销之外的差旅费津贴,虽然国税发〔1994〕89号文将其列为不征税收入,但在实务处理中,我们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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