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就业局关于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报名的公告

为收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需求信息,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信息库,落实就业帮扶政策,有效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的性质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用于安置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是各级政府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编制外用工岗位,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承担非盈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的岗位等。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在云南省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
1.零就业家庭人员,未婚人员(含其父母、兄妹)、已婚人员(含其配偶、子女)无稳定就业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须为民政部门在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须为持有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人员。
5.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失业时间以《就业创业证》记载的登记失业日期为计算起止时间(下同)。
6.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2026年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安置就业时间截止到2026年6月30日。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为3年,但是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可延长至退休。对安置期满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四、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待遇保障
经批准使用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招聘安置意向的,由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发放工资,其中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
五、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报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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