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二届州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60人)

大理州第一届州级人民监督员任期即将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2026年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与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协商,决定在全州范围内选任第二届(2026-2027)州级人民监督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届州级人民监督员共需60名,其中上一届州级人民监督员中留任24名(每个县市2名),新选任36名,具体名额分配如下:大理市5名;弥渡、祥云县各4名;宾川、巍山、南涧、鹤庆、洱源县各3名;剑川、漾濞、永平、云龙县各2名。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选任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选任一定比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法学专家担任人民监督员。适量选任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律师比例不超过选任人民监督员总数的30%。选任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熟悉社情民意社区一线工作人员代表、行业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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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相应组别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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