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开福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选聘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升我区医保基金监管水平,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医保基金监管中的作用,形成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群策群力的监管新格局,共同守好群众“救命钱”,开福区医疗保障局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聘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符合选聘条件的开福区居民及工作人员。
二、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社会公益,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二)熟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热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关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愿意义务参加医疗保障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具备与履行监督职责相适应的时间精力和健康条件。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未发生违纪违法、不良信用等方面的问题。
(五)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人、医务人员、行业专家优先。
(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群众。
三、工作职责
社会监督员受开福区医疗保障局聘请,并在开福区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开福区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向开福区医疗保障局反馈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同时提出合理、公正、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开福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三)根据开福区医疗保障局的安排部署,参加开福区医疗保障局组织的相关宣传、培训或调研等活动。
(四)主动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广泛听取、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开福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四、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从事与义务监督无关的活动。
(二)客观公正开展义务监督活动,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取私利。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义务监督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未经确定的政策、案件信息。
(四)坚持回避制度,在与被监督对象之间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时应当回避。
(五)社会监督员在开展义务监督活动中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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