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下半年湖南株洲市教育局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确保2026年下半年株洲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教师字〔2002〕4号)《关于做好2026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6〕98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权限
株洲市教育局受理属地范围内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
二、认定时间安排
网上申报:10月9日08:00-10月24日17:00。
材料确认:10月25日08:00-10月31日17:00。
认定审批:11月8日前。
制证发证:11月30日前。
注:
1.仅受理已符合认定条件的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驻株高校在读研究生(持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申请。
2.同一申请人不能在同一自然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三、认定条件
(一)遵纪守法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属地身份
具备下列一种或多种属地身份:
1.户籍属于株洲行政区域的人员。
2.驻株高校在读研究生。
3.居住地住址(凭居住证)或驻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人事关系地址属于株洲行政区域的人员;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取得合格证明的人员。
(三)学历要求
1.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考试要求
应当参加教育部规定的考试、考核并达到相应要求。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及任教学科须与考试合格证明或能力证书一致。
1.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属于免试认定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就读高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经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六)身心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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