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湖南湘西州凤凰县教育和体育局第二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6〕5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6〕98号)《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6年第二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6年第二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权限
凤凰县教育和体育局受理本县范围内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
在湘西州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应向湘西州教育和体育局申请。
二、受理范围
1.凤凰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有效期内凤凰县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县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4.持有本县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5.已在本县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6.驻本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小学全科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四)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应当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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