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合同制】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关于选聘仲裁员的公告

因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成立在即(均设在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为广纳社会各界优秀专业人才参与知识产权、涉外仲裁工作,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仲裁员结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涉外仲裁公信力,现就选聘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仲裁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名额及聘期
本次拟选聘知识产权、涉外仲裁仲裁员50名。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仲裁员聘期与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任期(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相同,到期可向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申请续聘。
二、选聘条件
申请担任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仲裁员的,须身体健康,热心仲裁事业,公道正派,遵守《株洲仲裁委员会章程》《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有关规定,年龄不超过65周岁(但曾任仲裁员且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望者或者为本会工作所紧缺的人才,身体健康,年龄可放宽至70岁)。担任知识产权仲裁庭仲裁员的,需要具备知识产权专业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担任涉外仲裁庭仲裁员的,需要具备国际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能使用英语、法语、日语等语言(包括听、说、读、写能力)开展涉外仲裁工作。除上述条件外,不同职业、领域的申请者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仲裁工作人员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的。
(二)律师
1、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2、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民商事办案经验;
3、在律师执业中无不良反映。
(三)曾任法官
1、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
2、曾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且清正廉洁、办案能力强;
3、离开法官工作岗位不满两年,或者虽离开法官工作岗位满两年但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四)法律研究、教学工作者
1、具有高级职称;
2、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3、直接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
(五)从事经济贸易等工作人员
1、具有法律或者科学技术知识,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2、从事经济贸易、工程、审计、金融、证券、保险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六)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
(七)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
根据“株法委发〔2026〕4号”文件(《中共株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拓宽仲裁员选聘渠道,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支持在商会和企业将政治站位高、专业能力强的经贸专家以及其他专业精英选聘进仲裁员队伍,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善于调解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根据需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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