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合同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公告

为推进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工作,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及时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接受立案后委托调解、执行和解、信访调解,以及当事人申请的调解,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解,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建议;
(二)通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
(三)引导和指导当事人使用要素式起诉状和答辩状,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其释明该确认书的效力;
(四)完成调解过程中的调解笔录和协议制作、档案整理以及本院要求的其他统计、备案或存档留痕工作;
(五)记载当事人无争议事实;
(六)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或其他在线平台进行调解,确不宜进行线上调解的,应及时转为线下调解;
(七)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过调解及司法确认达到恶意规避债务等虚假调解情形。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的,应及时中止调解并向本院报告;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列明的以及本院要求配合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选聘人数
选聘40个特邀调解组织和100名特邀调解员。
三、选聘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的选聘条件
特邀调解组织应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经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等登记备案,取得相应资质的调解组织,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规范的运行流程;
2.有固定办公场所、明确的负责人、必备人数的调解员和必要的运行经费;
3.受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治组织监督管理。
(二)特邀调解员的选聘条件
特邀调解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记录、丰富的调解经验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4.熟练使用电脑、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打字速度较快,能够适应司法信息化要求;
5.热心调解工作,有充裕的时间参与法院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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