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十堰房县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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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推进司法民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社会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结合我县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经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房县司法局、房县人民法院、房县公安局决定在本辖区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经房县人大常委会批复,确定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69名。选任以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不超过13名。
二、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在房县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 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房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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